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製👩🏿🦳,充分發揮風險補償金的風險防控和獎勵引導作用,促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持續開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開發銀行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風險補償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開發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核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核銷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
風險補償金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承擔;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按規定進行結余獎勵🥧。
第四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商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製定🏋🏽♂️,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後執行👨🏻💼👩🏿🚒。
第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為單位進行計算。
第六條 國家開發銀行省級分行商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定年度結余獎勵資金提取金額和分配方案,報省級財政部門、教育部門以及國家開發銀行總行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七條 國家開發銀行省級分行根據備案後的分配方案將結余獎勵資金分別撥付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按規定納稅。
第八條 國家開發銀行省級分行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資金撥付到位。
第九條 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資金,應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一)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用於彌補學生因死亡、失蹤🖋、喪失勞動力能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經濟收入特別低確實無力歸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所形成的風險。已由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代償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𓀘,承辦銀行不得重復核銷損失🏺✍🏽。
(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用於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直接相關的支出,包括宣傳教育經費、辦公設備購置經費👩🏽🦲、業務培訓經費、交通費、住宿費🕵️♀️、通訊費以及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條 結余獎勵資金不得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用於其他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無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國家開發銀行和相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每年1月31日前,國家開發銀行總行應匯總分析上一年度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教育部並抄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財政部、教育部將適時對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
第十三條 每年1月31日前,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匯總分析上一年度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包括資金總額🐚、分配情況🧛🏼、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結余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結余情況🏀、對資金使用的下一步打算等,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形成總報告報送財政部、教育部。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風險補償金分配和審核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風險補償金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風險補償金的單位、企業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對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風險補償金管理由各省財政、教育、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與該金融機構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4〕16號)同時廢止😹。